廣州日報:保障網絡信息安全需立法先行

原標題:保障網絡信息安全需立法先行

據央廣網報道,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中,代表們聚焦網絡信息安全,提案中有不少關於信息立法的內容,他們呼籲通過立法來保障公民的網絡信息安全,尤其是在當今“互聯網+”時代,一些代表還提議增設“大數據法”。報道稱,某知名民調公司的一項“網絡生態環境變化”調查數據顯示,在一萬多名網民中,大傢最擔憂的就是“個人信息泄露”問題,98.1%的網民支持對網絡安全專門立法。

當前信息傳播環境正在發生急劇變化,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因信息泄露導致的信息騷擾、信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甚至已經形成瞭收集、加工、倒賣個人信息的非法產業鏈,民眾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多有切身體驗。而在全球范圍內,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已經成為各國立法行動的一致步調,相對而言,我國的相應立法已經嚴重滯後。雖然與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數目繁多,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也有將近40部,法規30部,但由於立法分散,專門法付諸闕如,而且許多條目在司法解釋上模糊不清,難以執行,這些法律條文並不能有效地起到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

立法的滯後妨礙瞭對信息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懲罰。從近年關於損害個人信息權利、侵害信息安全和進行信息詐騙的司法實踐來看,相關案件呈上升趨勢,包括知名門戶網站、銀行、電信公司等企業單位以及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者都被追究瞭法律責任。但相對於此類侵害行為的廣泛性和普遍性而言,法律保護力度明顯不夠,違法成本仍不足以使違規企業和違法犯罪分子有所收斂。

專門性的信息立法也有助於破解信息監管的機制性難題。據不完全統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都有規章文件涉及個人信息保護,這種交叉管理機制無法使不同部門、不同行業在保護個人信息時進行有效協調和對接,也難以打破行業管理內部利益關系的羈絆。同時,網絡技術發展不斷產生信息管理的新問題,這些都需要制訂統一的信息立法。因此,沒有立法方面的根本改觀,民眾的網絡安全也就很難得到保障。

但進一步分析,網絡信息安全所反映的既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涉及整個社會誠信度和征信體系、社會經濟運行環境、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經營管理水平、民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等等,僅僅靠立法這樣的外部手段,並不能讓人們得到信息安全的長久保障。立台中註冊商標費用法先行,還得有社會文明的整體跟進。這是一個相互支撐和相互促進的動態關系。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不能將網絡安全問題都歸結於立法。它甚至體現在我們每個人的一言一台中商標註冊查詢行當中。當文明的網絡社區和良好的網絡人際交往方式得以建立,我們每個人就會多一份網絡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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